14日,为严格落实”四个最严”的要求,全面推动食品生产企业(包括食品添加剂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加强食品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我市将试行《青岛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不良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试行)》,查处不良行为将记分,给食品生产企业再上“紧箍咒”。 

“今后,市场监管部门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的不良行为实行记分管理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说。 

不良行为是指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生产过程中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等不规范行为。食品生产企业不良行为记分分值按照重点项21项,15分/项;一般项30项,2分/项(共51项)。检查要点表及记分标准共分为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结果、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果、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管理九大类检查项目。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一定分值的应当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一个记分周期内,对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一次或多次累计不良行为记分在40分以下的,责令限期整改;一次不良行为记分达到40分(含40分)以上,或监督检查两次及以上累计不良行为记分达到60分(含60分)及以上的,责令限期整改,并采取组织培训考核,增加监管频次,责任约谈等措施。